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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诉魏某为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刘明芳律师
发布时间:2012-04-25
浏览量:1280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涧民二初字第164号

原告:魏某,女,1994年出生。

法定代理人:高某,女,1969年出生,(系原告魏某之母)。

委托代理人:张罡,洛阳市涧西南昌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魏某,男,1970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舞阳县保和乡张古洞村村民,住洛阳市涧西区黄。

委托代理人:刘建伟、刘明芳,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魏某诉被告魏某为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某及其法定代理人高某、委托代理人张罡、被告魏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明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魏某诉称,被告与原告母亲于1992年1月结婚,1994年1月15日生下原告,1997年10月经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与原告母亲离婚,原告随母亲生活。多年来,被告除在与原告母亲离婚之初支付过2000元抚养费后,再未支付过抚养费,更没有履行任何抚养义务。一直是原告母亲独力供养原告生活学习。然近年来因物价上涨,原告母亲经济能力有限,曾多次找被告,希望被告能支付原告生活费和教育费,但被告拒不支付。被告现在洛阳当厨师,每月收入2500元左右,可谓收入颇高,但却不愿履行一个做父亲应尽的法定义务。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1、判令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5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多年来所拖欠抚养费12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魏某辩称:一、对于原告的抚养费问题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在(1997)舞民初字第1211号民事判决书中早已做出过判决,不存在多年拖欠的情况,故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不能支持。1997年11月2日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1997)舞民初字第12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第三项内容就是有关原告抚养费的问题,当时原告的抚养费已一次性付清,不存在长期拖欠的情况,也不应当再次支付,故原告要求支付多年拖欠的抚养费,理由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二、原告诉请增加抚养费的数额每月500元过高,答辩人无力承担。请求人民法院站在公平合理的角度予以减少,答辩人认为,依据答辩人现在的支付能力,以每月支付150元为宜。答辩人在洛阳长期租房居住,以...(<还有1444字未显示>)详情请见:http://www.lawxp.com/case/c7120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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