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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云丽诉杨铁桩离婚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刘明芳律师
发布时间:2012-04-25
浏览量:712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洛开民一初字第95号

原告许云丽,女,1977年2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建伟、刘明芳,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杨铁桩,男,1971年6月8日出生。

原告许云丽诉被告杨铁桩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超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云丽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明芳,被告杨铁桩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云丽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8月6日登记结婚。婚前原告对被告缺乏了解,婚后发现被告好吃懒做,好逸恶劳,没有责任感,根本不尽当丈夫的义务。原告多次向被告提供金钱和帮助,希望被告能够积极生活,支撑起家庭但被告一次次让原告失望。结婚多年,被告没有工作也没有住所,长期在外租房打工为生,还经常向原告要钱维持生活。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开居住已经长达三年之久,各自过着各自的生活,根本已无感情可言。婚后多年原被告也没有孩子,失去了维系家庭的最后一丝希望。原被告已没有继续生活下去的可能,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杨铁桩辨称:原被告自1996年认识,2002年结婚,一直生活在一起。被告是做衣服的,并没有好吃懒做,原告也不可能给被告提供金钱帮助。原被告在2008年2月之前并没有分居,之后原告去深圳打工至今,双方没在一起住。被告不同意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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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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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101*********6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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