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明芳律师亲办案例
原告任等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为人身损害赔偿一案
来源:刘明芳律师
发布时间:2012-04-25
浏览量:879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涧民一初字第263号

原告任××,男,1942年10月12日出生。

原告郭××,女,1923年1月28日出生。

原告任××,女,1973年9月22日出生。

原告任××,女,1975年5月5日出生。

原告任××,男,1970年7月1日出生。

以上五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建伟、刘明芳,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黄河路地久商务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郑善芳,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冬棵,河南润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任××、郭××、任××、任××、任××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为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郭军智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吕相成、樊均纪参加的合议庭,于2009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任彩红及原告任××、郭花亭、任彩红、任××、任××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建伟、刘明芳,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冬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五原告诉称:2008年5月31日王中友(在逃)无证驾驶豫c54733号货车由西向东行驶,撞住南侧桥护栏后,追尾撞住骑自行车的王海棠,造成王海棠当场死亡及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中友弃车逃逸。孟津县公安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中友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海棠不负事故责任。肇事车辆豫c54733号货车车主系洛阳市交通联运公司涧西分公司,该洛阳市交通联运公司涧西分公司现已被吊销。肇事车辆豫c54733号货车在被告处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被告应在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限额责任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应承担王中友交通肇事行为的全部赔偿责任,并直接向原告赔偿损失。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丧葬费10500元,死亡补偿金77032元,抚养费2676.41元,共计90208.41元;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所有诉讼费用。

被告保险公司没有提交书面答辩,庭审中辩称:投保人洛阳市交通联运公司涧西分公司应当作为本案的被告。被告保险公司只为投保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肇事司机王中友在逃,保险责任无法确定。肇事司机王中友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庭...(<还有1931字未显示>)详情请见:http://www.lawxp.com/case/c510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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