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明芳律师亲办案例
包承杰、洛阳元邦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公司与司建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刘明芳律师
发布时间:2012-04-25
浏览量:2578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洛民终字第2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关林镇。

法定代表人顾满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明明,男,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常晓峰,男,该公司项目经理,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司建勋,男,197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建伟、刘明芳,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包承杰,男,196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洛阳元邦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略)。

原审被告洛阳元邦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关林镇。

法定代表人魏国志,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来水,男,1952年10月18日出生,住(略)。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公司天元开发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关林镇。

法定代表人魏国志,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来水,男,基本情况同上,特别授权。

上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公司(以下简称:中油一建公司)与被上诉人司建勋、原审被告包承杰、洛阳元邦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元邦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公司天元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天元开发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龙区人民法院(2008)洛龙民初字-6第4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油一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明明、常晓峰,被上诉人司建勋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建伟、刘明芳、原审被告包承杰、洛阳元邦公司和天元开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魏国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6年6月20日,原告和被告包承杰签订《工程协议书》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包承杰委托原告司建勋班组承担山丹压气站第二期、玉门压气站二期压缩机厂房临时山墙建筑安装、拆除恢复工作及玉门压气站红柳压气站更换压缩机厂房大门工程。原告和被告包承杰所签订的转包工程系西气东输管道工程玉门压气站钢结构厂房工程和西气东输管道工程山丹压气站钢结构厂房二期工程,是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公司发包给被告洛阳元邦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被告包承杰是被告洛阳元邦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工地的项目经理。被告洛阳...(<还有6340字未显示>详情请见http://www.lawxp.com/case/c182542.html

以上内容由刘明芳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刘明芳律师咨询。
刘明芳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30好评数3
开元大道248号五洲大厦9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刘明芳
  • 执业律所:
    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101*********6631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河南-洛阳
  • 地  址:
    开元大道248号五洲大厦9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