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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信诚粮油副食商贸有限公司、武朝军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
来源:刘明芳律师
发布时间:2012-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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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9)洛龙刑初字-1第164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洛阳市信诚粮油副食商贸有限公司,地址洛阳市洛龙区西岗村。 诉讼代表人洛阳市信诚粮油副食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王钦。 被告人武朝军,男,1967年9月1日出生,洛阳市信诚粮油副食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09年5月24日因涉嫌非法占有农用地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建伟、刘明芳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9)洛龙刑初字-1第164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洛阳市信诚粮油副食商贸有限公司,地址洛阳市洛龙区西岗村。

诉讼代表人洛阳市信诚粮油副食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王钦。

被告人武朝军,男,1967年9月1日出生,洛阳市信诚粮油副食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09年5月24日因涉嫌非法占有农用地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建伟、刘明芳,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洛龙检刑诉(2009)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洛阳市信诚粮油副食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人武朝军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09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讼。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海燕出庭支持公诉。洛阳市信诚粮油副食商贸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王钦、被告人武朝军及其辩护人刘建伟、刘明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年底,被告人武朝军为了扩大经营规模,在没有办理土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在洛阳市信诚粮油市场正东边圈占42亩耕地,并在所占土地上建房修路,铺就水泥地面。经洛龙区国土资源局处罚后,2008年7月该公司开始复耕,2009年5月被占土地已全部复耕到位。

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王钦、被告人武朝军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要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洛阳市信诚粮油副食商贸有限公司于2002年4月22日设立,并经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为企业法人单位,被告人武朝军为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在洛阳市洛龙区安乐镇设立洛阳市信诚粮油市场,吸纳商户百余家,从业人员500余人。为发展经济、扩大经营,该公司于2007年10月租用洛阳市洛龙区安乐镇西岗村农用地42亩,承建仓储区,未经土地规划部门批准,即开工营建。洛阳市洛龙区国土资源局2008年1月16日发现洛阳市信诚粮油副食商贸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后,遂立案查处。2008年6月18日该公司按照洛龙区土地监察队处罚决定自行将其违法建筑拆除,同年6月21日自行复耕,于2009年5月13日将42亩农用地复耕到位。并主动向土地管理机关交纳罚款56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国土资源局的处罚材料,书证、现场照片等在案资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洛阳市信诚粮油副食商贸有限公司未经土地管理规划部门批准,租用农用土地42亩建设仓储,其行为违犯了土地管理法规,侵害了土地法规的权威性,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武朝军系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明知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未经批准,而仍进行施工,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单位及其被告人武朝军在土地管理机关处理期间,能够积极配合,自行拆除了违法建筑,自行恢复了耕地,审理中能够坦白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六条、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洛阳市信诚粮油副食商贸有限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四十六万元。

二、被告人武朝军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洛阳市信诚粮油副食商贸有限公司已交行政机关的罚款五十六万元应折抵罚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张天才

审判员  段巧枝

审判员  邱志文

二??九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牛菲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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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刘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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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101*********6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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